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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缴纳社保年限不应作为允许异地高考条件

2012/10/11 10:51:00 中国114招生网河南站 【 】  

  门槛的设定应该有个科学的标准,要公平公正。对随迁子女父母资格的认定中,将缴纳社保作为条件之一,无疑很值得商榷。

  8日,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、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以快递的方式向国务院、教育部以及北上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了“异地高考”建议方案。该方案由30名专家学者联合签名,提出随迁子女高考应以3年或4年连续学籍为主要条件,不应该在社保年限等问题上设置高门槛。

  “异地高考”政策的破冰,引起社会关注也是意料之中,舆论的焦点在于门槛设立得过高。前不久教育部负责人就表示,随迁子女当地参加高考须满足三项条件,其中就包括:家长要有稳定的工作、稳定的住所、稳定的收入,并且交了各种社会保险,学生则必须在当地就读若干年。同时,城市还要考虑承载能力。这也意味着,只有先满足了这些条件,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才有可能真正实现。

  实事求是地说,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,完全没有标准的异地高考很难实现,倘若完全放开异地高考,高考移民、教育移民等投机行为,都将会对时下的高考录取工作带来冲击。因而,在高考录取还停留于分省定额、高等教育资源还无法做到公平分配的大背景下,为异地高考设立门槛也是迫不得已。

  但门槛的设定应该有个科学的标准,既不能定得太高,否则新政就会将太多的随迁子女挡在这一政策之外;也要公平公正,让符合标准的随迁子女都能享受这一政策。然而,对随迁子女父母资格的认定中,将缴纳社保作为条件之一,无疑很值得商榷。

  一方面,尽管新劳动法在2008年起就开始执行,但在私企中,出于成本考虑,并不会给所有的职工都缴纳社保。而且在新劳动法之前,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当地社保;另一方面,由于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衔接的现象,不少工人自己也不愿缴纳社保,宁愿多拿点工资,以“现金为王”。因而,在全民社保还刚刚起步之际,就将社保年限设定为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资格条件,显然不合理。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,把子女的高考与父母的参保相挂钩,还使得这项新政带上了另一种“拼爹”的味道。

  过去社保制度的不规范,异地社保普遍存在障碍,导致很多流动人口根本没有社保记录,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缘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。现在却要用这个尚待完善的社保制度来捆绑异地高考,让随迁子女来承担制度留下的缺陷,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。

  从教育公平角度而言,理论上考生不论户籍在哪,都有在学习地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权利,人为地规定外来人口子女必须回户籍地参加高考,涉嫌教育歧视。但一旦打破户籍限制,又将面临诸多新的不公,同时还将涉及部分城市和地区长期享受的户籍优惠特权,阻力可见一斑。以此而言,30名专家学者建议随迁子女高考应以3年或4年连续学籍为主要条件,不应在社保年限上设置高门槛,虽然有退而求其次之意,但也不失为当前异地高考门槛中相对较低、较公平的选择。

  其实,福建省为异地高考设定的门槛很值得借鉴。福建省规定,从2014年起,凡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,都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,允许参加本科、专科层次录取,并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。随迁子女在就学地参加高考本就应与父母的社保无关,又何必拿社保年限来剥夺一部分人享受异地高考新政的权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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